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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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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欢迎大家阅读。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精选篇1

关于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早已成为世界政党研究的一个基本话题。然而,在我国,这一概念一直是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词汇,也是人们常常避讳的话语。其主要原因是错误地以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已经几十年,没有必要讨论合法与否的问题。然而,这其实是对执政合法性问题的误解。

执政73年的苏联共产党于1991年被解散,执政我国台湾地区51年的中国国民党于2000年丧失了执政地位,执政71年的墨西哥革命制度党也于2000年大权旁落。这些老党丢失执政权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原因就是,它们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执政条件的变化而及时变迁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而最终失去了民众的认同和支持,丧失了执政地位。

因此及时的厘清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及其基础,全面探讨和认真总结党在建国后合法性基础变迁的历史进程,对于继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合法性的含义

(一)合法性的涵义

合法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它大体包括合乎法律性和合乎社会规范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是指由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和法律等构成的合法秩序,而狭义的合法性则是指政治合法性。

本文只就狭义合法性而论。而提起合法性,我们不得不先提马克斯·韦伯,因为他是最早系统阐释这一概念的人。马克斯·韦伯根据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不同,把政治秩序分为三种理想类型:神圣魅力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所谓神圣魅力的统治,是指被统治者信奉某个圣人、英雄和不同寻常的个人以及那个人的“使命”;而所谓传统的统治,是指被统治者服从传统性的惯例权威;所谓法理型统治,是指现代类型的统治,是人们相信“法治”以及按照法律规范得到适当授权的人的权力。也就是说,马克斯·韦伯眼中的现代合法性,就是人们对建立于法治基础之上的权力结构的自觉服从。

哈贝马斯则将马克斯·韦伯的上述概念作了修正。在他眼里,合法性应该体现为在一定的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在价值和事实上得到社会积极支持、认同、同意,也就是“价值合法性”、“事实合法性”;同时,包括政治体系符合价值规范的“有效运行”,也就是“政绩合法性”①

有些学者单纯的根据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解析,对于政党执政合法性作出了这样的表述:“执政合法性是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信仰、忠诚和服从,它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②

这一表述的确涵盖了“事实”与“价值”的含义。但我们细究发现,这一概念并不全面,与这种从纯精神状态所作的解释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法性的理解。他对社会变革即合法性变迁是这样论述的:“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③“一切历史变动的最终原因,应当到人们变动着的思想中去寻求,并且在一切历史变动中,最重要的、决定全部历史的又是政治变动。可是,人的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政治变动的动因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没有人发问过。„„在“人类的全部历史” (从土地公有的原始氏族社会解体以来),在全部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问题的中心仅仅是社会阶级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统治,即旧的阶级要保持统治,新兴的阶级要争得统治。可是,这些阶级又是由于什么而产生和存在的呢?是由于当时存在的粗鄙的物质条件,即各该时代社会借以生产和交换必要生活资料的那些条件。”④

这些论述实际上表明马克思认为合法性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经济关系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关系之中,对人类的需求的优先考虑必须成为判断政策是否合法的最终基础。所以政党执政合法性不仅要强调被统治者对政治秩序的权威的服从以及对统治者的理性认同与信任,还必须要有作为基础的经济因素做支撑。

上述定义对处于统治地位的权力者强调得不够,缺少必要的约束和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不妨将其定义为:政党执政合法性,就是指一个政党取得执政权以后,在执政期间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它的行为规范既符合法律,也更符合民意,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得到人民普遍认可、依赖、信仰与服从。

(二)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

综合国内外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可以看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1.意识形态基础:社会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价值理念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制度上的合理性,还在更深层次上依赖于人民内心的意识形态上的支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都有被大众所认可的价值理念,因而也具有同化大众意识的凝聚力,使社会在统一理想、目标和方向中迈进。与此同时,政治权力也在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阐述和解释中获得合法性,被社会公众承认和接受,进而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

2.制度与规则基础:现代理性统治观认为,一种统治只有至少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以说是合法的,一是必须从正面建立规范秩序;二是人们必须相信规范秩序的正当性。制度规范的核心是指执政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和制度等规则,是政权的程序合法性和运作合法性。上升为法的制度与规范是公众价值观念符号化的产物,它在公众普遍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了程序化的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准则,从而可以在稳定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合法化。现代执政权力是一种受规则约束的政治权力,主要表现为:一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相联;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是严格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约束的。在许多国家,正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由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国民代表制定法规,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府的体制,因而它才在价值尺度上被视为‘正统’”。在习俗、宗教、领袖魅力等传统合法性衰落中,这种理性原则正逐步成为现代执政合法性的主要基础。

3.政绩实效或称有效性基础:这是指执政党对社会进行政治管理或政治统治的实际作为和实际业绩,即政治权力的效率。在一个政治系统中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系统的稳定性,但有效性不一定就能带来政治稳定,它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当然也不排除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实践证明,以经济发展为标志的执政绩效能给执政党带来特定支持,特别是在意识形态魅力缺失,而法理合法性资源也不足的情况下,政绩的获得对执政党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执政党一般都会去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以此来提高普通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增加自身统治的政治合法性,从而延长其统治。

二、建国后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历史变迁

(一)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夕(1949年—1978年)

建国后,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资源可谓是多方面的,首先一条就是武装斗争的胜利⑤和强大的国防军事力量的存在,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性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现代法理型合法性已取代帝制传统而成为中国政治统治必备的合法性因素。但是,民主的权威并不牢固,以个人魅力权威统治的孙中山下野后,军阀纷争成为中国政局的主要特征,武力成了唯一的合法性基础,“任何一个政党要想取得全国性的统治,不仅要有现代合法性,而且必须具备军事合法性”⑥。中国共产党从“八七会议”和南昌起义开始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经过漫长、艰苦而曲折的武装斗争,终于取得了全国性的胜利。建国后,又打赢了几次边境保卫战,不但保持了几百万常备军队的长期存在,而且在国防建设方面成就非凡,使国内外敌对势力不敢觊觎人民政权。⑦

其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个人魅力,特别是毛泽东的魅力。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革命先辈一心为公、艰苦朴素的崇高风范给人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党的领袖毛泽东,从延安时期以来,在中国人民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这既是毛泽东个人权威的基础,对于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帝制传统的国家来说,也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获得了难得的合法性资源。⑧

再次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积累了巨大的组织资源。这些组织资源包括完整的组织机构、庞大的党员队伍、大批踏实肯干的干部等。历史悠久的中国具有德政传统,遴选官员“其理论依据是,某些人由于自己

的德行并借助所受的教育而有效行使政治权威;那些不具美德的人则理所当然地被安置在受统治者的地位上”⑨。党员干部的良好道德形象极其有效的充实了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成为我党执政的一笔宝贵财富。

最后应该重点强调的是我党在这一时期执政合法性基础的重要资源即意识形态基础。由于我党在国家中的历史地位和执政现实,马克思主义上升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在对国家意识形态的持续有力的宣传教育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证明了自己执政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确立了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够带领全体中国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等坚定信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顺利地建立,使得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获得了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地位和执政基础。“但是,在取得初步的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执政合法性主要维系在意识形态基础上,长期忽视社会的经济发展,轻视民众的生活改善。而且我党对在一个经济文化都非常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全盘照搬苏联的经验,因而使得我们党的意识形态变得逐渐左起来。这样,到20世纪70年代末,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贫困;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不但没有得到提高,反而越来越贫乏。特别是延续十年之久的“”,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而且也使得依靠这一基础维系起来我党的执政合法性开始发生动摇。”⑩中国共产党人如果不重构一个新的合法性基础,那么自身的执政基础势必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也将难以保证。

(二)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992年)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及时调整,摆脱了单纯从精神层面建构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倾向,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路线,从而把合法性基础的建构奠基于经济发展和政绩实效方面。应该说,邓小平是社会主义国家最早认识到经济发展对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有巨大历史意义的领导人。他认为,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但并没有消灭贫穷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为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社会主义优越性并末变

成现实。为此,他反复地说:“国家这么大,这么穷,不努力发展生产,日子怎么过?我们人民的生活如此困难,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他看来,“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国家的实力得不到加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不到改善,那末,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就不能充分巩固,我们国家的安全就没有可靠的保障 ”?很明显,邓小平看到我国经济只有保持持续不断地增长,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只有能够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的政党和政府,才能最终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在南巡讲话中,他毫不含糊地指出,中国“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因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饭吃,没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20多年以来,我党始终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使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克服了“”造成的执政合法性危机,而且还使我党经受住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外政治局势动荡的严峻考验。

当然,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党虽然把合法性基础主要维系于经济发展的执政业绩之上,但同时也没有放弃对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的建构。甚至可以说,面对苏东剧变后国际上错综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形势,正是由于我们党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才使我们党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斗争中牢牢把握主动权,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意识形态领域可能出现的合法性危机。

(三)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992年—2002年)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又着重提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同时通过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执政党建设,以构建新时期的合法性基础。因此这一时期的合法性建构是意识形态基础与经济有效性基础齐头并进的时期。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发育,个人利益的普遍觉醒,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日益世俗化和理性化,昔日意识形态所积聚起来的强大社会凝聚力受到极大的冲击,意识形态为政权提供广泛合法性支持的能力也已被逐渐削弱。某些党员干部的道德楷模作用降低,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道德力量逐渐减弱。一方面由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科层化问题,会难以避免地产生官僚主义等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则由于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制度空缺”使腐败现象难以被有效遏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的多样化趋势不可逆转。政府所能够掌握的经济、组织和文化资源逐渐向社会流散,民间掌握的资源却在不断增长,这就使政府原先在资源垄断方面的优势逐渐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党的群众基础,如何满足新兴社会阶层的政治要求,迫切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三个代表”的提出正是适应了这一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先由江泽民同志于2001年2月提出来的。2001年7月,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作了初步系统的阐述,全党按照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的要求,坚持理论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取得了多方面的共识。2002年5月31日,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班毕业典礼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过十六大,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三个代表”不是单纯的党建理论,而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之本与执政兴国二者统一的理论,既是治党的理论武器,也是兴国的先进思想,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3年来党和国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指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工作的新的意识形态。

胡锦涛同志早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就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体现了党执政的目的;执政为民是共产党执政的价值取向,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谁执政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性质的体现,通过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表明我们党与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也是我们党执政合法性最主要的资源。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在逐步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

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列宁同志也说:“政权问题是不能回避,不能撇开不管的,因为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只有首先解决好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牢牢把握政权的问题,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要求,才能实现党的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才能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新时期,顺应执政合法性问题而产生,既使我党在新时期再次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又为执政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南,具有巨大而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合法性基础的建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党执政的国内外环境和条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从执政的环境来看,当今世界的最主要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将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刻,再加上我国社会各个领域深层次矛盾的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难度将会逐渐加大,经济发展的这一趋势会带来极其深刻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效应。

其次“从执政的条件来看,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发展,虽然已经由一个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经济市场化变革的深入推进,给我党的执政和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和考验。一是社会的贫富差距在持续拉大。使得那些被边缘化的社会成员普遍存在着“相对被剥夺”的离心情绪;二是党内的腐败现象愈加普遍和严重,犯罪分子的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一切不仅阻碍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顺利实现,而且破坏着我党政权合法性的传统基础。”?

因此,我党只有在执政方式的层面上作出更大的改革才会延续自身的合法性传统。改革的途径就是要做到与时俱进,注入民主、法制、文明、现代化的理念,通过制度化来体现民主、实现民主、维护民主,使党能够最有效、最充分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好、实现好、满足好,做到“以人为本”。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深刻指出了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理解和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胡锦涛同志的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完成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肩负的历史任务。 为此,我们党应从以下方面构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首先是完善制度建设,构建制度合法性基础。在政治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整合执政的政治资源,我们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在政治运做中的地位,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树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权威,尤其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功能,真正监督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实施,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人大要加强配套立法,如要完善和修改《选举法》以及新闻立法等。

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适应新的形势,强化和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机制,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真正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我们党还应该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提升、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

其次是完善理论建设,构建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在社会转型期,任何致力于维护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政党和政府都必须在对现实批判反省的基础上进行意识形态的创新。现代社会必须以公众作为意识形态创新的逻辑起点,最大限度地囊括和整合社会成员的利益追求与基础的价值取向,才能增强人们对意识形态的信仰与感情,最大可能地实现意识形态在政治合法性体系建构上的整合功能。现阶段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充分摄取人类文明思想精华的前提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地将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价值理念吸纳到意识形态的创新中,才能为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建构提供新的资源。

再次坚决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改善党长期执政合法性的形象基础: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侵害和掠夺。腐败与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以及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对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而言,腐败如同毒瘤恶疮,不仅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而且使党和国家在政治和道义上蒙受极大伤害,严重损害党的领导和执政形象。

全党上下必须充分认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形势的严峻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苦性,开展坚决有效的反腐倡廉斗争。所谓坚决,是指深入持久和不懈努力,即进行反腐败斗争,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畏难却步,决不能松懈斗志。所谓有效,是指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在坚决惩处腐败行为的同时,更要理清思路,正确认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找到有效遏制、预防和清除腐败现象的“良方”,建立起有效遏制、预防和清除腐败的制度化的机制,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以取得稳定的、明显的反腐倡廉的效果,取信于民。

最后要创造获得民众更充分认可的执政绩效,为长期执政提供坚实的绩效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党执政的五种能力,即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可谓是把执政能力的建设提高到了战略的高度。我们认为,为了创造群众更充分认为的执政绩效,党还必须提高兼顾和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要求,协调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分配,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的能力。即党要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注意解决利益分配公平问题,充分考虑并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高度关怀弱势群体的生存境况,让广大人民共享经济繁荣和文化发展之利。只有经济增长的政绩充分体现出对民众的关怀,使民众受益,才能获得人民的充分认同。”○

通过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我们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顺利实现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更高的水平,而这些伟大目标的实现也必将为解决我们党长期执政中的合法性问题提供坚实充分的绩效基础。

四、小结

历史是最好的明镜,中国共产党走过的八十五年的岁月是经过腥风血

雨洗礼的八十五年,新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如何将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是摆在所有共产党员面前的问题。历史只能用于借鉴,因为今日的环境已不同于往日。我们的党如何在这新的环境下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开拓新的合法性资源已经成为新时期摆在共产党员面前的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当然中国共产党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已不仅仅是一个政党的问题,它更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中国共产党对于自身执政合法性基础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必将对社会主义中国乃至世界的发展产生极为积极而深远的影响。p副标题e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精选篇2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既要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又要探索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中国共产党而言,科学对待和正确借鉴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源流

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合法性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一个企业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不合法问题,但不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要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但又不仅仅指合乎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执政合法性呢?这就要探究合法性理论的产生渊源。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政党产生以前的阶级社会里,执政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政权更迭、王朝兴替,在西方称为政治合法性,在中国则典型地表现为/历史周期律0。进入近代以后,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执政党在内的政党对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反应相对迟缓,因而民众质疑政党的执政绩效及其形象,结果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危机。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

(一)西方早期的合法性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14世纪前半叶,威廉奥卡姆认为,合法性就是指合乎普遍道德的公平与正义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5社会契约论6中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0。/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0。卢梭进而提出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只有基于人民主权的公意,/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0[2]188-189。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公意说推翻了君权神授说,从而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事实上,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等等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

(二)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严格意义上来说,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和政党执政合法性。明确把/政治合法性0当做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

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或者说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由此出发,韦伯提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0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显然,韦伯是从经验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出界定的。与韦伯持相同看法的著名学者还有李普塞特、罗思切尔德、阿尔蒙德等。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的贡献在于,把合法性看做政治体制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把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作为合法性评价的根本标准。

(三)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0。在他看来,合法性危机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特有的,在一切较早的文明甚至古代社会中,都可以发现合法性冲突的存在。实际上,合法性冲突是民众与统治权威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源直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才得以改变。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日益交融。比如,经济危机往往诉诸直接的政治形式,民众不是把克服经济萧条的希望寄托于经济系统本身,而是寄托在政府身上,一旦执政党不能在有限的条件下把资本主义功能失调的负面效应维持在选民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那么/不合法性0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哈贝马斯的贡献在于,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了界定。应该说,这一理论旨在对当代西方的政治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但正因为这一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西方社会,因而其普遍适用性也是有限的。按照这一合法性标准,有史以来除极个别的社会外,绝大多数的政治体系都不具有合法性,即使这些政治体系在当时是稳定的和被民众所忠诚的。这种价值上的绝对主义性质由于缺少历史的和多元的文化视野,尽管其对合法性价值基础的强调不无启发意义,但难以作为一般的合法性的分析概念。(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合法性理论

针对有的西方学者完全以欧美式民主的价值规范作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进行了驳斥。他们关注的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革命。他们的研究结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机制,通过扩大民主和社会改革,形成了/同意0和社会公认的原则,从而抑制了阶级对抗。如,意大利共产党人葛兰西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是通过暴力强制职能和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控制、教育职能的有机结合实现其统治的,即资产阶级以暴力强制为后盾,确立其在文化、道德、知识方面的统治权,同时又借助/文化领导权0来消解革命意识并为其暴力强制提供合法性,使之成为被/积极同意的权力0。因此在发达国家中,夺取国家政权只是摧毁了统治阶级的外围堑壕,无产阶级革命的更主要目标是通过长久的/阵地战0,取得对于市民社会意识形态的领导权以获得最终胜利。阿尔都塞试图从对/再生产0概念的分析入手来揭示资本主义合法性的消极性质。他认为,一个社会为了维持其存在必须再生产出劳动力,而劳动力的再生产不仅意味着劳动技能再生产,也意味着劳动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顺从态度0即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后一种再生产是通过宗教、教育、家庭、法律、政治等一系列/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0实现的。从而意识形态是无法选择的、被强加于人的东西,人在不可避免地成为/意识形态动物0的同时,也就丧失了真正的主体地位。

二、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来源

韦伯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了三种合法性基础:(1)传统基础,即统治合法性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如统治者可凭其世袭地位享有令他人服从的权威;(2)个人魅力型基础,即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某个超凡魅力人物的英雄气质、非凡品质和超凡神圣性之上;(3)法理性基础,即执政合法性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律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人们服从依照法规而行使权力的统治者,如通过选举任职的政府官员。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合法性基础都属于纯粹的类型,它们从来没有在社会和历史中以纯粹的形态出现过,所有历史上的统治形态都是这三种纯粹类型的混合,但不同类型的因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可能有差异,因而某种现实的执政合法性可以非常接近某一类型。

当代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对合法性的基础类型作了进一步的探讨,他把合法性的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意识形态是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上的药方,有助于培养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情感;结构作为合法性的源泉则意味着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政治系统的掌权者即可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即合法的政治结构能赋予其执政者合法的地位;而合法性的个人基础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这种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韦伯所说的个人魅力型范畴,因为并非所有的执政者都真正具有超凡魅力,但通过表现出一种虚假的魅力他们也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这三种合法性来源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为政治系统奠定合法性基础。斯顿的合法性基础理论不仅囊括了韦伯的分类,同时也更适合于当代的政治状况,对于分析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帕森斯认为,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0和/散布性支持0。所谓特定支持,即由某种特定诱因所引起的合法性支持,如利益和需求的满足可以带来这种支持。而散布性支持有所不同,它是与特定的政策输出、成员的利益和需求无关的支持。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成员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信仰,即相信政治系统的规范符合他们心目中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0,因而觉得服从当局、尊奉规则的要求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在伊斯顿看来,执政合法性主要来自散布性支持而非特定支持。 三、执政合法性的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与有效性

马克思把政治合法性比喻为给政治统治/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0,从而使政府获得统治的有效性。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有很好的阐述:有时经济增长会带来合法性,有时合法性会促进经济有效性,有时经济发展又不一定增强合法性(如/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0)。因此,仅仅依靠经济发展,不能成为合法性的维系基础。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单纯依靠经济增长会带来/政绩合法性困境0。例如,一些国家当经济还在发展的时候,合法性没有问题,而一旦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政权的合法性就容易出现危机,马来西亚、日本、俄罗斯、阿根廷的政权更迭就属于这种情况。由此看来,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只能寻求继续发展,否则便有可能出现执政的合法性危机;但是只发展经济而不推进民主,同样可能导致合法性危机。不讲合法性(如不发展民主),只讲效率(如把议行合一体制变成党政合一的相对集权制),民众会质疑政治合法性;一味强调合法性(如在农村搞人民公社和大民主),结果可能没有效率,合法性也会遭到削弱。所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又要警惕民主迷信化的倾向。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繁荣与进步,在大多数/新兴民主国家0里,政府已表现出衰退迹象。很明显,单靠经济发展不行,单靠民主化也不行。

(二)合法性与合法化

就政治系统而言,其效力主要来自处理各种复杂利益关系,以缓解其对系统压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对政治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个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尤为如此。从经济方面看,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以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保护人们的合法经济利益,推动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将促进共同利益,从绩效上获得人们对现政权的承认和认可。从政治方面看,法律程序上的合理化会疏通人们政治参与的渠道,缓解由于过度政治参与给执政党带来的压力,从而保持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治稳定。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会使人们由于习惯于遵从法律而产生对法律的合法性信仰。但是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制化最大的敌人来自旧有的道德传统。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阻碍了人们对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有效遵从。能否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长久稳定。应该指出,对法律命令的默认并不等于就是政治认同。有时候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违犯法律的惩罚的恐惧,或是处于某种利益考虑,而不是出于自愿。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合法性归结为合乎法律,因为合法律性构成的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三)合法性与合道义性合道义性是合法性的核心价值所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的统治0、/合法的权力0首先是指被人们从内心中/认可0的统治或者权力。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0就体现了对执政合法性的一种道义判断。古今中外无数政权兴衰成败的历史都表明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存在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政亦不例外。尽管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但要真正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始终坚持这一合法性判断的根本标准,是很不容易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也正说明了走社会主义道路并不一定就会自动获得执政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判断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的/三个有利于0标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合法性存在的客观标准和坚实基础。事实上,三个代表0重要思想是对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最终还是要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坚持这个标准,才能继续得到最广大人民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认可。同样,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根本落脚点也在于防止片面发展而导致社会承受度降低、执政威信降低,通过以人为本赢得社会系统的持续支持。这是执政党/治道0的深刻变革。这种合乎社会民众内在道义的理念,能够增强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

四、执政合法性的危机问题

所谓执政合法性危机,即执政党的权威危机和政府的信任危机。严格意义上说,任何社会都有产生合法性危机的可能,只是发生危机时的程度有所不同。也许在有的国家会导致整个政权的崩溃和重建,而在有的国家则只须作出适当的改革或调整。如果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短期的可变因素之上(如单纯依靠执政成效而不顾执政作风和执政形象),而又不愿转变为制度性权威,那么,它一旦出现合法性危机,其程度往往较为严重,其后果可能就是整个体系的崩溃,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执政党纷纷垮台下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执政合法性基础或许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一类国家,政治革命都是合法性危机的可能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革命是阶级矛盾激化到极点的产物,是被统治者忍无可忍的被迫行为。在现代社会,革命的形式不再拘泥于传统形式(如起义),而表现为游行示威、群体性对抗甚至局部冲突。一个社会能否走出/不断革命0的循环困境,关键在于能否构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一般来说,正在社会转型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合法性危机的几率要高一些,如拉美国家在向人均GDP1000美元至3000美元目标跨进时,出现社会动荡不安,继而民众愤愤不满,以致出现执政合法性危机,导致执政党垮台。为什么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容易发生合法性危机呢?

其一,发展中国家在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经历着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结构调整与重建,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现代性因素作为积极的力量解构着传统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转型社会中,公众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利益标准在变革中发生了巨大变化,

自由、民主、契约、公正等价值观上升为人们逐渐追求和信奉的东西。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不能顺应民主发展的潮流,并及时改革现有体制,因而埋下了合法性危机的隐患。

其二,执政党与政府在社会转型中担负着促进增长、社会动员、公平分配、社会整合和政治参与等任务。执政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家长式0角色使其常因/超载0、供给能力下降而面临发生危机的风险,为了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执政党往往以加快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变革来获取民众的认同。由于经济起步初期的较快增长和社会变革在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同时也使其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成比例地迅速膨胀,而后来许多执政党不能很快地提高满足需求增长的能力,以适应民众期望的高涨,这样就使政治体系陷于困难。

其三,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出现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许多实现了经济增长的执政党通常面临着下层成员要求改变不公平分配的压力,并且社会阶层间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地位的变动带来的摩擦与震荡在政治领域内会对政权产生威胁。

其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不断发生深刻的变化,当旧的体制逐渐失去约束力而新的体制尚未形成时,制度短缺会造成权力制约的真空。权力监督的弱化使腐败呈迅速膨胀、广泛蔓延的态势。如在朴正熙、全斗焕统治时期的韩国,马科斯统治时期的菲律宾以及苏哈托统治下的印尼,腐败成风,公共权力掌握者凭借权势聚敛钱财,瓜分公共利益。它使利益越来越集中在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商业伙伴身上,政府代表公众的形象大大受损。当腐败的恶性发展到了国家无力遏制特别是政权的核心部分也陷入此道时,导致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的离心离德和强烈公愤,一旦出现导火索并适时引燃,政权便会迅速崩溃。

历史表明,民众对于掌权者的支持最为脆弱,要克服因掌权者失去民众支持而导致的合法性危机,就应当保持掌权者与体制及共同体在合法化功能上的适当分离,避免因掌权者的政策失误或不良行为而引起对现行体制乃至整个政治共同体的怀疑。这是西方国家在合法化方面的经验,值得认真研究。

五、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中国共产党的启示启示之一:面对党的历史方位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要强化忧患意识,防范执政风险。

我们强调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规律,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就不重要。事实表明,共产党执政与其他政党执政一样,都存在一个兴衰成败的问题,同样面临着丧失政权或被人民推翻的考验。这是政党执政的共性,是政党政治的普遍规律。中国共产党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国家政权,使自己成为拥有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后,面临一个拒腐防变的问题。一个政党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以及在成为特定的政治权力主体后,并不必然地具有合法性。政治权力与合法性之间并非天然地存在逻辑关系,因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是社会公众理性选择的结果,含有普遍承认的内容。因此,某一政党在成为政治权力主体前后,欲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必须展开一系列的合法化过程。历史表明,如果执政党不重视执政合法性问题,势必为历史文明前进的步伐所抛弃。我们过去一直认为,对于共产党来说,/不是什么被推翻的问题,而是努力工作,创设条件,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亡,使人类进到大同境域0。这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要实现这个目标是有前提条件的。执政的共产党只有解决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问题,才能防止执政危机。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不因为是资产阶级政党还是无产阶级政党而发生变化。所以,对政权更迭的忧患及对现代法治国家政权合法性交替现状的警醒,理当成为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的一个思考缘由。

启示之二:正确看待纷繁复杂的政党政治现象,不照搬执政合法性理论,坚持走政治上的自主创新之路。

每个国家的执政党在历史条件、制度体制和现实状况上并不完全相同,有着各自的特点,合法性问题也不例外。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与资本主义政党体制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层面上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别国经验和研究成果。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由一个政党长期执政其实并不被认为是明智的选择;探讨巩固一个政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并不是学界或政界的热门议题。相反,经常更换执政党被视为正常之事。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政党为了巩固合法性,提出采取淡化意识形态,强化以政策和政绩获取民心,事实上他们淡化意识形态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原因,无论哪个政党执政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淡化意识形态实质上是淡化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淡化后面隐藏着/强化0的动机和目的,这是国情、党情的不同,如果我们看不到中国共产党与资产阶级

政党的这些区别,盲目照搬照抄其他资产阶级政党巩固合法性基础的做法,就会中/遏制与接触0战略的圈套。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与其他国家不同,对世界上其他政党执政的一些做法和措施,我们不能照抄照搬。

启示之三:实现长期执政的历史使命,需要在宪政框架中坚持民主、科学、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核心在于解决好为民执政、靠民执政的问题,处理好党与民众的关系。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的根本目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科学执政,重点在于处理好党与政府的关系。按照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确定政府运作的法理边界,在公众政治参与的条件下,构建现代政府的基本框架,规范政府的运作。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党通过对整个政府过程施加影响来体现领导,另一方面党的活动不越过政府运作的法理边界。

作为一级组织和政府及其部门发生行政从属关系,或是代替政府行使任命、撤职、调动等权力,都是有违民主政府规则的。依法执政,重点要处理好党与国家的关系。要依法区分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体制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政权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机构。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党领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但不代替它们的职能。对此,必须按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增强共产党员的宪法修养,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切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只有依照/法无规定不可为0的原则,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实现由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理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掌政权的有效转变,才能防止执政党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最大限度地防范执政风险,增加执政安全,取得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最佳效果。p副标题e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精选篇3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起就立志职掌政权,建设一个人民民主的新中国,共产党现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早己经是执政党了,但并不是共产党人打江山,就要坐江山,现我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

一、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合理性

1840年鸦片战争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是一部“救亡图存”的斗争历史,先后涌现出了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等一批又一批的领袖。中国革命的斗争历史反复证明:尽管这些领袖人物及其领导的历史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是无论是旧式的农民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式的改良运动和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都没有彻底的挖掉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根基,因而无法真正实现“救亡图存”的历史史命。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此后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民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然而由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中国民族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这些斗争都无一例外地先后以失败告终。中国革命要胜利,必须由一个新的阶级来领导,这个新的阶级是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的、富有组织性纪律性、革命最坚决最彻底的阶级,即中国无产阶级。这一新的阶级在五四运动中以独立的姿态登上了政治舞台,领导中国革命的责任也就历史地落在这一新的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身上。

二、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理论依据

1949年各民主党派向中国共产党发出的一份贺电,代表全国人民的心声:四万万人挣脱千年封建专制的枷锁,洗刷一百年帝国主义欺凌的耻辱,这是一件无比痛快的大事„„假如中国人民没有中国共产党就不知道黑暗的日子什么时候才能终了。各民主党派人民投了共产党的票,政协的《共同纲领》一致推举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实际上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共产党由于先进性和代表性,领导中国人民打败日本侵略者,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认同,成为执政政党是合理和合法的。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不搞轮流坐庄。这种政治体制只能是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这是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宪的理论依据,也是中国目前的国情所决定的。

三、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理性和合法性

执政地位的合理性不是一朝确定便永远不变的,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执政权力的合理性来自于人民的选择,是否代表人民利益与能否保持执政地位存在正相关性。毛泽东和黄炎培先生关于周期率的著名谈话即用人民民主专政形式,也就是要解决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由于对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担忧,所以提出“两个务必”的告诫。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对执政合法性问题也是很注重的,对宪政问题也是有考虑的,他曾发表《论联合政府》、《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等名著,就是探索中国共产党执政问题。

邓小平上台后,就把政治系统的经济成果重新取代意识形态成为执政党的主要合法性来源,而意识形态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邓小平提出:以经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压倒一切政治问题。他强调: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政治问题要从经济角度来解决,以高超的政治技巧,提出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经济政策来解决政治问题。重视民生,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巩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我们党做到“三个代表”就能解决好执政的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因此,我们党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看成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做到三个代表,关键是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种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方法论,是保证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方法论,而要长期执政,首先要做到执政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这也是宪政的要求。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更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民权思想、民本思想的宪政思想,是依宪执政的重要内涵。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号召,更是要解决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的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正是共产党执政合宪性合法性的体现。

四、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的党,代表人民利益,善于从历史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苏联曾经创造的的辉煌将永记于人类文明史上,但其解体的悲剧值得人们反思,中国作为曾经在国情、制度、模式都比较相似的国家,苏联的解体无疑会对其敲响警钟,中国共产党勇于正视历史,并从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

第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把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首要任务。生产力是决定一个社会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人类历史也说明劳动群众的要求并不高,他们所需要的也就仅仅是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用中国古语就是:饥有所食,居者有其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而苏联在这一方面做的却是差强人意,战时共产主义是战争形式所逼,在战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斯大林为了尽快实现国家工业化,只有短暂实行了不到五年的新经济政策考虑到了人民的需要。在经济结构上苏联着重发展重工业而长期忽视轻工业和农业的发展,而与人民联系最密切德宝正是轻工业和农业,这一模式的结果就是经济结构失衡,造成“国强民贫”的局面。联解体时绝大多数的苏联人民是木然的,他们感觉不到这个国家所给自己带来的福利,国家存在与否与自己无关。中国在“”后吸取建国后三十年的教训和经验,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认识到人民群众的需要才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

第二,推进政治改革,改变僵硬的政治体制,增强国家的政治活力,发扬民主,推行法制。斯大林集权思想浓厚,在政治上创设了高度集权的体制,以党代政,剥夺地方自主权,造成个人崇拜严重,僵硬的政治体制,使国家失去了政治活力。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推行经济改革的同时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根本思想就是奉行民主,发扬法治,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政治协商会议,给各民主党派以参政议政的权利,改变“”中以党代政的局面,恢复政治活力。

第三,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进行反腐倡廉。有一句话能说明这一情况“苏共在二十万党员的时候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在二百万党员的时候取得了卫国战争的胜利,在两千万党员的时候苏联解体了”。 前期苏共的干部革命意志坚定,没有丝毫特权,能与群众同甘共苦,而后期形成了一个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特权阶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的情况下,针对新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加大了发腐倡廉力度,从近几年落马的高官级别就可以看出这一决心。只有清明廉洁的政党,才能有较强的执政能力,能保持与人民群众休戚与共的心态,获得人民的支持,永立于不败之地。

五、民主执政的科学提出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总结执政经验,吸取历史教训,从长期执政实践中努力探索执政规律,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六条原则,其中最后归结性的第六条就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这里民主执政是党的核心作用与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实现的重要原则和保证。十七大报告强调今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四条原则,其中一条就是“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可见,“民主执政”的提出,不仅表明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与时俱进,而且表明我们党对民主与执政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执政体制与工作机制的认识有了新的深化和拓展,对于我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经济全球化,中国加入WTO,逐渐在经济政治上与国际主流社会接轨。国内社会阶层两极分化步伐加快,新社会阶层崛起,党内腐败日益增加,这对中共是一个严重考验。因此,更要以政治、经济、和先进文化成果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增强执政的合理性、合法性、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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