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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蜂户品源头管理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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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一养蜂大国,无论是蜂群数量,还是蜂产品产量均名列世界第一位,但我国养蜂业相对落后,蜂产品中存在的安全卫生问题较多,屡次被国外检出禁用药物或限用药物超标,导致蜂产品市场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同属于第三世界的阿根廷、墨西哥等国,直接影响我国养蜂业的健康发展。

2 加强蜂产品源头管理势在必行

2.1 我国养蜂生产一直以来是流动分散的,蜂农迁徒性比较强,一年四季由南向北追花夺蜜,一家一户作坊式生产较为普遍,数量多、规模小。且我国兽医站基本不管蜂病防治,兽医店一般也不卖蜂药,传统上就是蜂农自己给蜂群诊断、用药、治疗,蜂农随意用药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对蜂农养蜂用药缺乏有效管理,导致蜂蜜、蜂王浆等蜂产品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如检出氯霉素、硝基咪唑类等禁用药物残留。

2.2 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我国出口蜂蜜提出检测四环素族抗生素的要求,90年代初欧盟又要求蜂蜜中不得检出杀虫脒。2002年,以氯霉素残留为借口,欧盟突然暂时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蜂王浆产品出口首次在国际市场上遭遇技术标准的限制。2006年2月14日,日本厚生省做出决定,对我国输日蜂王浆和蜂王浆干粉实施氯霉素命令检查,并在5月29日实施新的肯定列表制度。由于出口到日本的蜂王浆占到我国蜂王浆出口的2/3以上,这对我国蜂王浆出口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给我国蜂业界,包括养蜂、出口加工企业、外贸部门以及蜂产品经营部门敲起了警钟。高度重视并切实有效地解决蜂产品药物残留问题已成了提高我国蜂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扩大出口的当务之急。因此,如何从源头抓起,做到科学养蜂、合理用药已十分必要、刻不容缓。

3养蜂合作社源头管理模式的构思

结合我国养蜂业蜂群分散、流动性大、用药混乱等实际情况,由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组织蜂农建立养蜂合作社,使过去松散的“公司十蜂农”模式转变成“公司+基地+蜂农”的紧密型模式,真正体现风险共担、质量共保、利益共享的联合生产经营宗旨,利用蜂农自律和出口企业日常督查相结合,从养蜂基地的建立、蜂病防治与蜂药管理、标识和溯源体系的建立、严把原料检测关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养蜂基地管理体系,强化了蜂产品的源头管理,消除农兽药残留隐患,保证蜂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4 养蜂合作社源头管理模式的实施

4.1 养蜂合作社的建立

4.1.1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选择具有一定养蜂用药安全知识,且近年内蜂场未用过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蜂农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自己的养蜂合作社。

4.1.2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自己的养蜂管理制度和合作社用药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包括组成合作社蜂农的基本要求、对蜂农的管理和奖惩措施、蜂病防治原则、蜂药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4.1.3 根据蜂农放蜂路线划分小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蜂农采取联保制互相监督,杜绝使用违禁药品。

4.1.4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养蜂合作社内的蜂农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蜂农进行备案登记,建立蜂农档案。蜂农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蜂农登记编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蜂户养蜂人数、蜂群数、培训情况等。

4.1.5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对养蜂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2 强化蜂病防治与蜂药管理

4.2.1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为养蜂合作社配备若干名经当地兽医部门考核合格,具有相当于兽医资格的技术员。

4.2.2 蜂药应由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统一购买,专人管理,并建立购买和发放台帐,记录购买和发放蜂药的时间、品种、数量、发放情况等。实行蜂药验收核销制度。

4.2.3 养蜂合作社必须建立药物使用清单,明确严禁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甲硝达唑等禁用药物,并规定各药物的停药期。

4.2.4 蜂群发病时,应报告合作社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指导蜂农正确使用蜂药,各蜂农必须记录用药品种、时间、用药量等情况。

4.2.5 蜂农应按时填写养蜂日志,如实反映蜂箱及器具消毒与蜂病防治、用药的实际情况。

4.2.6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蜂农的蜂病防治和用药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2.7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要组织养蜂合作社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请专家讲授蜂病防治和用药管理等方面国内外的最新法律法规,技术人员并对合作社内的蜂农进行培训。

4.3 建立标识管理和溯源体系

4.3.1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标识管理体系、规定不同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批号的编制方法并制作相应的标签,标签内容应能完整反映实际情况。如蜂蜜原料标签应包括如下内容:蜂农编号或姓名、产地、蜜种、数量、重量、取蜜时间等。

4.3.2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将原料标签统一发放给蜂农,蜂农应按标签内容如实填写并张贴。

4.3.3 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溯源体系、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成品到原料都能清楚溯源。

4.4严把原料检测关

4.4.1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可按原料投售情况进行组批,并按原料组批抽取代表性样品。

4.4.2出口蜂产品加工企业应制定原料验收标准,重点检测氯霉素、链霉素、硝基呋喃类、甲硝达唑等药物残留。

4.4.3 对检出禁用药物或限用药物超标的,要组织人员对蜂农用药情况进行调查,对违规蜂农和原料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在养蜂合作社内通报。

5 实施效果分析

“衢州辖区江山市是我省养蜂大市和中国养蜂之乡,蜂群约占我省的25%和全国的7%,年蜂产品加工产值达1.3亿元,出口产值1100万美元,养殖规模和经济效益连续几年均居全国前列。在2002年,.欧盟宣布从1月30日起禁止我国包括蜂蜜、蜂王浆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进口,江山恒亮公司此前出口到法国的1000公斤鲜蜂王浆粉2月份到FoS港口后被检出氯霉素残留。至今仍滞留在港口尚未处理。为应对国外不断增加的各种技术壁垒,该公司探索从养蜂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实施“公司+基地+蜂农”的管理模式,与定地养蜂的蜂农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养蜂基地,并在2002年9月,该基地通过了欧盟ECOCERT有机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在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该公司又建立了“恒丰园养蜂合作社”,把原先一家一户松散型传统的养蜂,转变为有组织引导下的标准化养蜂,有效地解决了原来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生产技术难题,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蜂产品的原料安全卫生。

从近几年我局的残留监控和出口情况分析,该公司所收购的蜂王浆原料中检出禁用药物和限用药物超标的情况大大减少,基本上控制了氯霉素等药物的使用,对极少数检出超标的情况也能顺利溯源,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在欧盟对我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解禁后,该公司进一步加强了源头管理,在2005年3月,终于通过了输欧蜂产品符合性检查,成为我省首家允许对欧盟出口的蜂产品加工企业。

引自《中国蜂业》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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