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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食品法典中的蜂蜜标准(2001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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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食品法典中的蜂蜜标准
(2001 年修订)

1.范围
1.1 本标准的第一部分适用于蜜蜂生产的所有蜂蜜,并涵盖加工且最终供直接食用的各种类型的蜂蜜产品。本标准的第二部分适用于工业用蜂蜜和作为其他食品成分的蜂蜜。
1.2 本标准的第二部分也适用于集装箱装运的散装蜂蜜,并可重新包装为零售包装的蜂蜜。

第一部分

2.描述
2.1 定义:蜂蜜是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带回巢房中储存,并加人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沉积,脱水致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2.1.1 花蜜:来源于植物花的蜂蜜。
2.1.2 甘露蜜:主要来源于蜜蜂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排泄物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的蜂蜜。
2.2 说明:蜂蜜的主要成分是以葡萄糖和果糖为主的各种糖类,以及其他物质如有机酸、酶类和蜜蜂采集蜂蜜时带回的一些固体颗粒物质。蜂蜜的颜色从近乎无色至深棕色;其性状可以是液体的、粘滞的、部分结晶或完全结晶的;形态可是液态、凝胶状或结晶化;气味则因不同蜜源植物而不同。
3.基本成分和质量指标
3.1 出售的蜂蜜不得添加任何食物成分,包括食品添加剂以及蜂蜜以外的其他任何添加物;蜂蜜不得含有任何异物以及令人厌烦的香味气味;加工、贮藏时不得受其他外来物质污染;蜂蜜不允许已开始发酵或发泡。蜂蜜中的花粉或特有成分不得被去除,除非在去除其他外来无机或有机物质时不可避免的损失。
3.2 蜂蜜不得过度加热或加工致使其基本成分发生改变或质量受到破坏。
3.3 不得用化学或生化处理方法来改变蜂蜜的结晶
3.4 水分含量
(a) 普通蜂蜜不超过20%
(b)石南花蜂蜜不超过23%
3.5 糖含量
3.5.1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量)
(a)普通蜂蜜不低于60g/100g
(b)甘露蜜、甘露蜜与花蜜的混合蜜不低于45g/100g
3.5.2 蔗糖含量
(a) 普通蜂蜜不超过5g/100g
(b) 紫花苜蓓蜜、柑橘蜜、刺槐蜜、法国忍冬蜜、红树胶蜜、沼泽革木蜜、灌木蜜和拔克西木蜜不超过10g/100g
(c) 衣草蜜和琉璃苣蜜不超过15g/100g
3.6 非水溶性固型物含量
(a) 非压榨蜂蜜不超过0.1g/100g
(b) 压榨蜂蜜不超过0.5g/100g
4. 污染物
4.1 重金属  蜂蜜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重金属。本标准所涉及产品的重金属含量必须参照CAC 有关重金属最大限量执行。
4.2 农药和兽药的残留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必须遵照CAC 有关农药和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执行。
5. 卫生
5.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按照CAC1969 年第一次颁布、1997 年第3 次修订的《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中有关国际操作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典文件(如卫生操作规范)执行。
5.2 产品应符合《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CAC/GL21 一1997 )中的微生物指标要求。
6. 标签  除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odex Stanl985颁布,1999第二次修订)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款:
6.1 食品名称
6.1.1 符合本标准第一部分中的定义的产品可称为“蜂蜜”。
6.1.2 符合2.1.1 中所描述的产品可冠以“花蜜”。
6.1.3 符合2.1.2的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冠于甘露蜜。
6.1.4 属2.1.1 和2.1.2 的混合产品,其名称加以甘露蜜和花蜜的说明。
6.1.5 如果蜂蜜来自唯一的地区,则可冠名该地理或地表区域的名称。
6.1.6 如蜂蜜完全或主要来源于某一种花或植物,则可标明其来源以及相应的感官、理化和微观特性。
6.1.7 完全或主要来源于某一种花或植物的蜂蜜,则可在产品名称前加上植物或花的名称。
6.1.8 如果标明了蜂蜜的产地,来源的植物或花的品种,那么同时声明该蜂蜜的生产国。
6.1.9 除非与6.1.10说明要求一致的可按6.1.10 作附加说明;符合6.1.11(b)和(c)形式的蜂蜜必须按此形式加以说明。
6.1.10 蜂蜜可根据从蜂巢中提取的方法指定蜂蜜类型或冠名。
(a)提取蜜:采用离心分离的方法将蜂蜜从蜂巢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蜂蜜;
(b)压榨蜜:采用压榨蜂巢的方法而取得的蜂蜜;
(c)引流蜜:采用引流的方法将蜂蜜从蜂房中引流出来而取得的蜂蜜。
6.1.11 蜂蜜也可按照下列形式分类或冠名
(a)蜂蜜:呈液态、结晶状,或两种状态蜂蜜混合。
(b)巢蜜:贮存在新鲜的无卵蜂巢蜂房中的连同整个蜂巢或部分蜂巢一起销售的蜂蜜。
(c)大块蜜:切块销售的巢蜜,即一大块巢蜜或几个小块拼在一起销售的巢蜜。
6.1.12 经过过滤而且滤去了大部分花粉的蜂蜜,指定为“过滤蜂蜜”。
6.2 非零售包装标签
6.2.1 除了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应出现在包装上外,还应在产品包装或附加材料中提供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本标准6.1节中规定的内容。
7. 取样和分析方法  确定产品成分和质量要素的取样和分析方法详述如下:
7.1 样品制备要求按照AOAC920.180 制备样品
7.2 水分测定采用AOAC969.38MAFFV21方法检测蜂蜜中的水分含量。
7.3 糖含量测定
7.3.1 果糖和葡萄糖  采用高压液相色谱法测定蜂蜜中的总糖含量(欧洲蜂蜜委员会的统一方法)。
7.3.2 蔗糖含量     采用高压液相色谱法(HPLC)测定蔗糖(欧洲蜂蜜委员会的统一方法)
7.4 非水溶性固体含量测定  采用MAFF V22 法检测蜂蜜的非水溶性固体含量。
7.5 电导率测定  采用欧洲蜂蜜委员会的统一方法测定蜂蜜电导率。
7.6 蜂蜜掺糖的测定采用A0AC977.20 测定有关糖的外形结构,采用AOAC991.41 检测内在指标即分析稳定的碳同位素比率。

附  件

  该标准还制定了非官方的贸易伙伴自愿执行的质量指标和分析方法,条款如下:
1. 附加成分及质量要素
1.1 游离酸度  蜂蜜的游离酸度不得超过50毫克当量/1000克。
1.2 淀粉酶活性  蜂蜜的淀粉酶活性取决于其加工或混合过程,总含量不应少于8 个单位,即使是天然酶值含量低的蜂蜜,也不应低于3个单位。
1.3 轻甲基糠醛(HMF)  加工或混合后的蜂蜜中HMF不得超过40mg/kg ;对于那些声明来自热带国家或地区的蜂蜜以及混合了这些国家或地区蜂蜜的产品,其HMF不得超过80mg/kg。
1.4  电导率
(a)蜂蜜(下列b、c 或混合b、c 的蜂蜜以外)不超过0.8ms/cm
(b)甘露蜜和栗子蜜以及(c)以外的混合蜜不低于0.8ms/cm
(c)例外:石南、按树、酸橙、麦卢卡树、胶藤和茶树。
2. 取样和分析方法  确定产品额外成分和质量要素的取样和分析方法详述如下:
2.1 样品制备  本标准的样品制备已在7.1 中详述。测定淀粉酶活性(2.2.2)和经甲基糠醛(2.2.3)的样品制备不可加热。
2.2 分析方法
2.2.1 酸度测定 采用MAFF V19方法测定蜂蜜的酸度。
2.2.2 淀粉酶活性的测定  采用AOAC 958.09 或者采用欧洲蜂蜜委员会的统一方法(CODEX STAN 12一1981第7条款中的第6 )测定蜂蜜中的淀粉酶活性。
2.2.3 经甲基糠醛含量的测定
  采用AOAC 980.23,或用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
  第二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