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职场文库 > 文秘工作 > 公司制度 >

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 枝寅 公司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

(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六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租期10年以上18年(最高租赁年限)以内的,报总后勤部审批;

(二)出租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报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审批;

(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以上5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军队单位对租赁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对承租人资信实施审查后,与承租人草签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报批;

(二)军队单位在租赁项目批准后的30天内,按照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吊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出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3】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

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m2,使用面积不小于4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10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