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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 思恩 公司制度

病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私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 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病休期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含季节工、轮换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标准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企业工资按有关规定确定)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的85%发给。

第四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其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按本人企业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条件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获省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休期间,本人的企业工资照发。

第六条 职工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当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享受地区、林区津贴的职工,以本人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为基数计发地区、林区津贴。职工病休期间的物价补贴照发。

第七条 病假时间应在当年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休时间。

第八条 停工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职工,在复工时,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应有两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本人企业工资照发。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停工治疗的时间,应与复工前的病休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第九条 职工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应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停工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的疾病救济费,从企业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以往有不少企业,由于人员少、业务相对简单,或者没有现代管理理念,所以没有什么规章制度,或者有一些零星的规定,没有形成健全的规章制度。现在不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制定规章制度就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并且这个规章制度要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否则,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还会处于被动地位。

规章制度无效或部份无效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是说,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象以前通常由企业(实际就是企业领导层)说了算,并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要公示,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内容有违法之处,可能导致全部或部份规章制度无效。无效的规章制度会产生以下问题:

1.产生不必要却可能很大的成本支出,如给员工双倍工资、赔偿、补偿。

2.给员工解除合同带来方便,造成人才流失。《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没有或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

4.在劳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___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不予适用。

不执行规章制度的风险

有些企业执行力不够,在企业经营中往往将制度束之高阁,企业领导者的意志就是真正可行的制度,这不但有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往往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针对上述风险,企业应当积极应对。

一、充分重视和利用工会组织。法律既然赋予了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确定权等职权,那么,企业领导者就应当具有智慧的眼光,重视和利用工会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中的作用,力求达到双赢。

二、注意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尽可能通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以避免规章制度无效。从管理学的角度,通过职工充分讨论的制度必然更有利于执行。因此,企业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必惧怕员工参与,关键在引导。

三、尽量不要违法。尤其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四、注意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规章制度,所以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其内容不要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否则该规章制度无效。

五、注意对劳动合同签订前管理制度的制定,主要是招录制度的设计。这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几个好处:1.排除了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与限制,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当然,前提是不能违法。2.降低两种法律风险,一是因求职者与其他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单位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有据可查。

六、注意文件档案制度的建立。虽然文件档案制度不是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定内容,但它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作用很大,因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文件会随着企业的发展日渐增多,对企业文件档案的规范保管会关系到法律纠纷证据的保全。

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首先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通过,应当经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制定完成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发送电子版、发放纸质版等对员工进行培训;

或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悉。如果不满足这两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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