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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仓储部规章制度

时间: 思恩 公司制度

企业仓储部规章制度

为加强仓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库;

2. 不得在仓库内吸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尘工作,以确保货物安全;

3、仓管员应对仓库的储备情况熟悉掌握,如有储备不足要及时报告给专职文员;

4、严格按配送公司划分为合格品存放区,不合格品存放区;做到产品的.有序摆放;

5、根据订货单以及对方的送货单查验货物,如有差异应及时反映给专职文员,如无误填写入库单;

6、货物发放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每星期检查一次分库库存报表余额,以便调剂发货;

7、根据文员的发货单,先开单、后发货,仔细检查所发产品的数量、型号用专用胶带打包并贴好货运面单;并填好发货记录单;

8、仓库严格按单出库,如有不符,仓库与配送点核实后必须即时办理补单、补货手续;

9、不论什么情况,配送点必须按总仓出库单入库,遇货运公司丢失货物,仓库应及时与货运公司联系,确认后将所丢失的货物另行出库补给配送点;

9、对各配送点的退货要对单清点,并分类入库;退库要求2人清点,填好退库单后交文员进行跟踪;

10、每天做好库存日报表后必须核对库存,确保帐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当日查清;

11、报表准确性由经理核查;

12、每月26号盘点一次,由经理安排专人进行实地盘点;

13、订单要求每天发出,遇不发单时仓库必须通知配送点。每星期六为盘点日;

14、如货物丢失,按货物零售价的70%由仓管员赔偿;

15、单据、报表按月封箱保存半年;

16、统一的退货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村 方婷收 0592-8286146

17、仓管员如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经理,经公司同意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辞职;

企业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产权清晰,权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法人制度。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企业法人制度,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二是有限责任制度。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有限责任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只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二是当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科学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制度来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公司制度有哪些制度

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管理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着装管理、后勤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设备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方面;

2、财务管理

现金管理、费用开支、差旅费标准、电话费标准、账册报表管理、数据统计分析、计量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

3、生产管理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工艺流程、控制参数、安全规程、设备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等;

4、业务管理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经销商管理、价格管理、物流运输、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客户服务等内容。

5、其他

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资本运作、进出口贸易等一般小企业是不涉及的。

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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