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蜜蜂的相关法律条款-养蜂爱好者系列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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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养蜂业是个弱势行业,目前仍在施行的《养蜂管理暂行条例》是农牧渔业部于1986年颁布的,许多条款已不再适合现代养蜂业的需要,急需修订。刚颁布的《畜牧法》明确规定了蜜蜂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该法有关规定。
《畜牧法》中有三条关于养蜂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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