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海鲜加工广场短斤缺两被罚30万
海鲜加工广场短斤缺两被罚30万,背后真相实在让人惊愕,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亚一海鲜加工广场短斤缺两被罚30万的消息!
海鲜加工广场短斤缺两被罚30万
7月5日,“三亚发布”公众号发布《关于消费者反映“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短斤缺两”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7月4日21时20分,网名为“铁头惩恶扬善”的消费者一行到三亚市天涯区友谊路下岗职工海鲜加工广场购买海鲜后,用自带的秤具复秤时发现商家存在短斤缺两的经营行为,随后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执法人员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调查核实,涉事商户“三亚天涯彭进风海鲜店”作弊将海鲜称重塑料筐重量计入账单结算,存在短斤缺两的违法经营行为。市执法部门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将涉事商户清退出场,作出对涉事商户罚款30万元的处罚;责令该海鲜加工广场全面停业整顿,并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同时,该海鲜加工广场市场管理方已对消费者进行了先行赔付。
我市将持续加大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整顿,对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绝不允许极个别不良经营商户破坏三亚旅游市场秩序。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我市将第一时间调查处置,坚决维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缺斤短两处罚标准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称缺斤少两怎么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