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心得1000字
宪法学习心得1000字篇1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按照办党组统一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党有关法治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谨记按照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开展财政监管工作;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勤奋刻苦的工作作风,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切实做到思想与行动高度统一。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一次诠释了《宪法》的精神,并在《决定》文件中充分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当今中国,宏伟的法治蓝图已经展开,正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厉行法治,励精图治,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不懈奋斗。
我通过学习,我更坚定了财税工作的信心。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表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专员办干部,依法履行财政执法职责,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在今后的财政监管工作中,我将全面对照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只有通过深入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身各项素质,为财政监管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宪法学习心得1000字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