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会监督员员工手册
医院社会监督员员工手册
为了解来自社会的医疗信息需求,听取社会对医院的意见、建议,使医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1、社会监督员主要来自于以下方面:国家工作机关干部、退休人员、社区群众代表、患者代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等。
2、社会监督员由医院事先征得被聘人同意后由医院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
3、社会监督员要学习、宣传医疗卫生事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了解医院有关制度和要求,及时反馈对医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全面反映社情民意;定期不定期对医院的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医院反映情况。
4、社会监督员要了解医院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经常了解群众对医院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医院反馈。
5、医院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由医院领导、党办、院办、人事教育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医保科等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各位社会监督员对医院的意见、建议,针对集中反映的问题与他们进行充分的沟通。
6、医院要及时听取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员工手册一定要一式两份吗?
不需要。员工手册作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需要配备每人一份,不需要一式两份。
企业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制度,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
员工手册就是企业制度,如果违反要视具体情框分别对待,不能违反就解除合同。企业应该在合同里注明,何种情况接触合同。
下面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企业恶意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员工手册包括什么内容?
员工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员工手册的总则主要是介绍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制定员工手册的目的和宗旨,通常出现的内容是: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2、考勤管理规定:这项规定包括作息时间、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的处罚、旷工、病事假制度等。
3、福利制度:这项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社会保险等等福利。
4、薪酬制度:具体包括:员工薪酬构成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几部分。
5、考核规定:员工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晋升考核等,主要针对员工品德、能力、考勤及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
6、聘用及岗位管理:员工自进入公司之日起,行政人事部将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7、培训制度。
8、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9、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互联网的使用。
10、保密制度。
11、奖惩制度。
员工手册的重要性都有哪些?
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员工手册有向员工出示,一般在员工入职时给员工签字,确认其已其手册中的内容,此时,员工手册相当于已向员工公示的劳动规章,是有法律效力的;
2、即使是给员工签过字了,如果手册中有对员工重大的不公平条款,法院或仲裁委也一般会否认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
3、签订的员工手册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属无效,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追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发放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印刷文本,并让员工签字,说明已经收到并阅读相关规章制度,且愿意遵守;
5、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的基石,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并由劳动者签收与认可,公司也尽到了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