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有什么区别
执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最大的区别大概就是:业药师证全国通用,从业药师证仅限地方性的。下面小编整理了有关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的相关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从业药师和执业药师区别
执业药师
即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从业药师
没有明确定义,是执业药师的一种补充吧,相关论述如下: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吸取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员,不再具备相应的职责。相关论述如下: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
(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
(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
从业药师的资料
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通过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的;
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二)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的。
认定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认定从业药师资格者,须提供以下材料: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毕业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身份证明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申请认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业务水平。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执行。
从业药师的职责
从业药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主要是:
(一)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认真地从事药学业务和技术工作。
(三)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和药品的发放,保存处方档案;提供用药咨询与药品信息服务,指导合理用药,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从业药师相关管理
(一)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措施,有效期限暂定为2001年
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须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便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2004年6月30日以前通过考试、考核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延长其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从业药师持有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失效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推动药品分类管理、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零售业连锁化经营等工作,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现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以后每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达到申报条件的从业药师的认定工作。
(三)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15日以前将首次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以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结果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执业药师相关资料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法律规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定义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资格考试内容
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
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西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西药学类考试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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