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方宝剑斩魔爪 依法维权须努力 ——浅议公安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10号建议的答复》维权作用 李易谷 (江苏省仪征市桑园巷27号,江苏 仪征 211400) 出外谋生蜂农是他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弱势群体,更是易遭不法分子侵害盘剥的对象。蜂场主为避免财产遭受更大损失,只得吃小亏花钱消灾求平安来息事宁人,但逆来顺受诱发了地痞村霸的更多侵害,于是偷窃蜜蜂、抢夺财物、敲诈勒索蜂农案屡屡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奸商勾结地痞压价收蜂蜜牟取暴利的现象已在全国蔓延。如果盘剥广大蜂农,扼杀养蜂业的黑恶势力得不到遏制,那么中国的养蜂业无法健康发展。因此养蜂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老师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时,提交了《关于加大对涉蜂案件侦办力度的建议》议案,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并以公提[2012]第66号作出了《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欠会议第941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称:“将结合正在部署开展的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涉蜂案件,一律如实立案,尽快侦办,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追究涉蜂案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重大涉蜂案件,公安部将予以挂牌督办,对不依法立案的,将坚决追究责任,以切实维护蜂农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答复》是建国以来公安部首次对涉蜂案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国蜂农来说是尚方宝剑,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答复》,并视《答复》为武器携带在身,才能有效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什么是“多发性侵财犯罪”?即在一定期限内发生多起侵害蜂农财物案件,例如云南省宜良县偷蜂团伙在2006~2008年3年间偷窃蜜蜂几百箱(已查处),河北省肃宁县2008~2010年发生的多起毒蜂案,以及云南省临沧市郊2010年1~2月发生焚毁蜜蜂与多起敲许勒索蜂农案,均属“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 有关立案标准,根据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或者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参照盗窃、抢夺标准立案查处。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而立案查处。低于“数额较大”的,应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可责令侵害人退赔、罚款、行政拘留。所以财物遭到侵犯的蜂农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到当地派出所或县公安局出示《答复》,是有益破案查处的。 奸商伙同地痞压价收蜜牟取暴利盘剥蜂农的现象,我认为实属“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地处内蒙古东北的海拉尔农垦集团每年夏种植百万亩油菜,因而吸引全国20省几百户蜂场前往该垦区放蜂。可是奸商勾结地痞以安排场地为诱饵,然后压价收蜜,每吨蜜牟取1000多元暴利(南方商贩收购大宗油菜蜜每吨盈利仅500元左右)。2011年海拉尔油菜蜜收购价5000元/t,心黑奸商只给4000元/t,可就地调出价达6900元/t!我认为:划地为牢垄断市场是侵犯蜂农经营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压价强行收蜜牟取暴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就近几年奸商在海拉尔垦区掠夺蜂农血汗情况,笔者2011年写信向公安部而得到重视并指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可惜受到欺凌的蜂农自这以后就不敢于到海拉尔垦区放蜂采油菜蜜,恐惧黑恶势力、胆小怕事的众蜂农也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诉,致使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广大蜂农在海拉尔遭欺压的黑恶势力难以铲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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