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一般原则
1.1.通过蜜蜂传粉,养蜂是对环境;农业以及林业生产具有重要贡献的活动。
1.2.作为有机产品,蜂产品的品质与蜂箱的处理和环境质量紧密相关,也与它的提取、 加工和存储有关。
1.3.当操作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几个养蜂单元时,所有的单元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要求。本规定可以放宽处理,如果所有本条例的要求都满足了,4.2中对蜂房场所的规定除外,操作者可以经营不符合本条例单元,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2 .转换期
2.1.只有在完全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有机生产方法至少1年以后,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在整个转换期内,必须根据8.3的规定替代蜂蜡。
3.蜂源
3.1.在品种选择时,必须考虑它们适应当地环境条件的能力、生存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应当优先选择欧洲的Apis mellifera产蜜品种和它们的地方生态型。
3.2.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分群或本单元获得的蜂群或蜂箱来构建蜂房。
3.3.通过放宽处理,在预先得到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的同意后,生产单元现有的、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的蜂房可以进行转换。
3.4.通过放宽处理,在截止到2002年8月24日的过渡期中,可以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蜂者那里获得自己的蜂群,需经过转换期。
3.5.通过放宽处理,一旦由于疾病或灾难性气候的影响,蜜蜂大量死亡,使得符合本条例的蜂房不能使用,得到控制机构或部门的批准蜂房可以重建,需经过转换期。
3.6.通过放宽处理,为了蜂房的更新,不符合本条例的蜂王和蜂群每年10%可以引入有机生产单元,前提是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蜂巢或巢基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
4.蜂房场所
4.1.成员国可以指定哪些地区或区域不适合按本条例规定养蜂。按照附则IIIA 1中第2项的首个要求,应该提供一张适当比例尺的蜂箱分布图给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当这些区域不能识别时,养蜂者必须向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出示适当的文件与证据,包括必要的分析来证明蜂群区域内的条件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4.2.建设蜂房的地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确保有充足的天然花蜜、蜜露和花粉资源,并且接近水源;
(b)如上所述,在蜂房半径3km的范围内,产生花蜜和花粉的植物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第6条和附则I的要求以有机生产方式种植的或者是天然生长的;未按本条例要求进行种植的但用低环境影响的方法处理的作物,例如,按照欧共体2078/92指令进行生产的作物,没有显著影响蜂产品的质量,也称作有机生产:
(c)要和那些可能导致污染的非农业生产源保持足够的距离,如:市区,公路,工业区,垃圾场,垃圾焚化炉等等。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应进行测量以确保达到要求。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花开的地区,或者蜜蜂休眠的时间。
5.饲养
5.1.在生产季节结束,为了蜜蜂在冬天的存活,蜂箱里必须有足够的蜂蜜和花粉。
5.2.由于极端的气候条件而使蜜蜂难以存活时,可以进行人工喂养,应饲喂有机生产的蜂蜜,而且最好是来自同一有机生产单元的。
5.3.对于5.2的规定可以放宽处理,成员国主管机构可以批准使用有机生产的糖浆或糖蜜,来替代蜂蜜进行人工饲喂,特别是在由于气候条件而引起蜂蜜结晶的时候。
5.4.通过再次放宽处理,在截止到2002年8月24日的过渡期内,经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批准,可以使用非有机生产的糖浆、糖蜜和蜂蜜进行人工饲喂。
5.5.应与蜂房的登记本上记录用于人工饲喂的信息:产品类别、日期、数量和使用的蜂箱。
5.6.与5.1至5.4中所述有差异的其它产品,不能在进行有机生产的养蜂业中使用。
5.7.人工饲喂只能在最后一次收获蜂蜜和下一次收获蜂蜜的15天之间进行。
6.防病及治疗
6.1.疾病预防应根据下列原则;
(a)选择相对健壮的品种;
(b)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增强蜂群对疾病的抵抗力,诸如蜂王的定期更新、对蜂箱进行系统的检查、蜂箱中公蜂的控制、材料和设施的定期消毒、销毁被污染的材料和设施、定期更换蜂蜡、在蜂箱内保留足够的花粉和蜂蜜。
6.2.在采取了上述的预防方法后,如果蜂群仍然染病或大量感染,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如有必要,对蜂群进行隔离。
6.3.符合本条例药品的使用,应遵从下列原则:
(a)只有在符合共同体法律的相关共同体规定或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在成员国中可以相应的使用。
(b)与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药品相比,如果植物疗法和顺式疗法的药品对病症更有效的,应优先使用植物疗法和顺势疗法的药品;
(c)如果上述的药品证明或不可能证明能根除可能破坏蜂群的疾病或传染病时,可在兽医或其他被成员国授权的人的监督下,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的药品。对(a)和(b)中的原则不能带有偏见;
(d)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药品进行疾病预防;
(e)对(a)中的原则没有偏见,在感染蜂螨时,甲酸(蚁酸),乳酸、醋酸和草酸等和下列物质可以使用:薄荷醇、麝香草酚、桉油精或樟脑。
6.4.除了上述原则,国家或共同体立法所强制执行的蜂箱、蜂巢等的药品治疗或处理,可以批准使用。
6.5.如果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药品进行了处理,在这段时期里,处理的蜂群必须放置在隔离的蜂房中,并且所有的蜂蜡都必须用有机的(符合本条例规定)蜂蜡替换,随后,这些蜂群应执行年的转换期。
6.6.6.5中的规定不适用于6.3中提到的产品。
6.7.无论何时使用药品,都应详细的记录,药品的类型(包括药理的活性成份)、诊断的细节、剂量、用药的方法,治疗持续时间以及停药的时间,并且,在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之前,将其呈报给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
7.饲养管理及识别
7.1.禁止为了提高产量而杀死蜂巢里的蜜蜂。
7.2.禁止导致蜜蜂肢体残缺的行为,比如剪去蜂王的翅膀。
7.3.允许为替换蜂王而杀死到岁数的蜂王。
7.4.只有在蜂螨感染时,才允许杀灭雄蜂。
7.5.在提取蜂蜜期间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驱避剂。
7.6.在蜂群的地区,必须登记并对蜂箱进行识别。蜂群的搬迁必须通过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并协商搬迁的最后期限。
7.7.尤其是应充分关注蜂蜜的提取、加工和存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符合要求并记录。
7.8.储蜜箱supel3的移动与蜂蜜的提取操作必须记录。
8.蜂箱和用于养蜂材料的特性
8.1.蜂箱必须是基本上用没有环境污染的天然材料或养蜂业产品制作。
8.2.除了6.3(e)中提到的产品之外,蜂箱只能使用诸如蜂胶、蜂蜡和植物油等天然产品。
8.3.做巢础用的蜂蜡必须是有机产品,通过放宽处理,特别是对于新建蜂房或在转换期内,如果不能从市场上或其它途径得到有机生产的蜂蜡时,经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的批准,可以使用非有机产品。
8.4.禁止从正在进行孵化的蜂巢中提取蜂蜜。
8.5.为了保护养蜂材料(蜂脾、蜂箱和蜂巢),尤其是为了防止害虫,只允许使用附则IIB部分第2项列出的产品。
8.6.允许使用诸如水冲或燃烧等物理治疗法。
8.7.对养蜂中所使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器具进行清洁和消毒时,只能使用附则IIE部分列出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