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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蜂蜜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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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蜂蜜生产技术规程

养蜂业和蜂产品

l. 一般原则
1.1.通过蜜蜂传粉,养蜂是对环境;农业以及林业生产具有重要贡献的活动。
1.2.作为有机产品,蜂产品的品质与蜂箱的处理和环境质量紧密相关,也与它的提取、 加工和存储有关。
1.3.当操作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几个养蜂单元时,所有的单元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要求。本规定可以放宽处理,如果所有本条例的要求都满足了,4.2中对蜂房场所的规定除外,操作者可以经营不符合本条例单元,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2 .转换期
2.1.只有在完全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有机生产方法至少1年以后,其产品才能作为有机产品出售。在整个转换期内,必须根据8.3的规定替代蜂蜡。

3.蜂源
3.1.在品种选择时,必须考虑它们适应当地环境条件的能力、生存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应当优先选择欧洲的Apis mellifera产蜜品种和它们的地方生态型。
3.2.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分群或本单元获得的蜂群或蜂箱来构建蜂房。
3.3.通过放宽处理,在预先得到检查机构或检查部门的同意后,生产单元现有的、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生产的蜂房可以进行转换。
3.4.通过放宽处理,在截止到2002年8月24日的过渡期中,可以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养蜂者那里获得自己的蜂群,需经过转换期。
3.5.通过放宽处理,一旦由于疾病或灾难性气候的影响,蜜蜂大量死亡,使得符合本条例的蜂房不能使用,得到控制机构或部门的批准蜂房可以重建,需经过转换期。
3.6.通过放宽处理,为了蜂房的更新,不符合本条例的蜂王和蜂群每年10%可以引入有机生产单元,前提是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蜂巢或巢基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转换期。

摘自《国际有机农业标准和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