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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法及启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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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法的启示

1. 政府要为维护公共安全尽心竭力恪尽职守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做法可以看出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无论是源头抓起、全程监管, 还是完善法规、严格标准; 也无论是机构健全、监管到位, 还是质量认证、追根溯源以及加强检测、市场召回, 都可以见到政府的身影与活动,都可以体现出政府的主导与作用。随着人们对生命安全的日益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必然成为全社会成员普遍的公共需求。在中国经济转轨进程中,社会秩序重建滞后,信用普遍缺乏,各类市场尚不规范,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还远未到位。工作职能和工作重点还没有随着全社会公共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尚不能适应广大社会成员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需求, 以至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还威胁着人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做法的一个最大启示,就是要进一步增强政府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进一步加强政府在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为维护和保证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在内的公共安全尽心竭力, 恪尽职守。

2. 源头抓起全程监管是食品卫生安全的根本保障 发达国家在长期对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中探索出源头抓起、全程监管的做法, 提出了“从农场到餐桌”的理念, 使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对食品卫生安全源头管理起步较晚, 实行还不普遍, 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为了保证出口农产品和动物性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应只对最终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把关, 而应将关口前移, 实行从源头抓起、全过程监管的做法, 对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和出口动物性食品动物饲养场进行备案管理, 实施“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 对出口农产品和动物性食品加工企业进行卫生注册和登记管理, 帮助企业通过ISO9000、HACCP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对最终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 有效地保证出口农产品和动物性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

3. 对食品卫生安全要严格管理不能姑息迁就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非常严格,对生产销售有卫生安全问题食品者决不姑息迁就。一旦发现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无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 一律召回。美国法律规定, 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企业如不及时召回, 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查封产品、企业倒闭。英国一旦发现违法行为, 罚款动辄几万英镑( 1 英镑约合14.54 人民币元) , 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遭到起诉。韩国规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为“保健犯罪”, 并且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 5 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处以高额罚款。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 违法者最高可判处3 年有期徒刑和300 万日元( 100 日元约合6.86 人民币元) 罚款, 对企业法人最高可处以1 亿日元的罚款。中国对生产加工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大, 还不足以形成威慑, 以至于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屡屡发生。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与健康, 必须严格管理,加重处罚, 绝不姑息迁就, 让违法者一旦被查获就会倾家荡产, 不能重操旧业。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漏洞。

4. 监管部门应当职能集中、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食品卫生安全关乎公共安全, 国外的普遍做法是政出一门,集中监管。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政出多门, 职能分散,农业、工商、商务、质检、卫生、食品等机构权力交叉重叠。多头管理, 职能分散, 很容易给不法行为者造成可乘之机。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曾呼吁, 应该扩大食品制剂品管理局的职权。理由是, 在美国, 食品与制剂物管理局( FDA) 是一个拥有很大权力的强制机构, 而中国食品制剂品管理局还只是一个协调机构, 缺乏相应的约束能力。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也必须将分散的职能集中, 做到监管到位, 不留死角。

5. 要改“反应型”监管为“预防型”监管 发达国家在对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上主要以预防为主, 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防止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发生。中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还处于“反应型”阶段, 如经常进行的现场调查和食品抽检, 治标不治本, 不安全事件有增无减。只有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改“反应型”监管为“预防型”监管, 方能解决中国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