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蜂胶管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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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蜂胶不具有普通食品的属性,国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此有明确要求(信息来源:第二次全国蜂胶工作会议):
1.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制剂品的名单中不包括蜂胶,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2.2007年卫生部在给江苏省卫生厅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蜂胶以普通食品名义生产销售的,一律给予处罚。
3.国家质监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质检食监函〈2007〉第113号),明确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4.2008年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蜂胶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08〉第275号)中进一步明确蜂胶属《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如需开发普通食品,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5.2009年2月24日,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发函(〔2009〕154号),转请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监总局办公厅、国家食品制剂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涉嫌存在违法问题的蜂胶产品,同时要求将查处结果上报卫生部监督局。该函以附件形式,同时转发了中国蜂产品协会上报卫生部的《关于当前蜂胶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
6.2009年3月24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出国质检食监函(2009)127号《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就中国蜂产品协会上报给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给予的回复。复函明确,普通食品的 QS认证不包括蜂胶产品。再次强调,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这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表示,为防止食品生产企业将蜂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将组织修改相应的市场准入细则,逐一清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7.2009年8月6日卫生部批复上海市食品制剂品监督管理局,强调保健食品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如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8.2009年8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 709号),致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制剂品监管局办公室,“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并请主管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9.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蜂胶产品应做为保健食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包括此类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清理,撤回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了修改,将有关蜂胶的内容一并删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制剂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制剂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制剂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1.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制剂品的名单中不包括蜂胶,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2.2007年卫生部在给江苏省卫生厅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蜂胶以普通食品名义生产销售的,一律给予处罚。
3.国家质监总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质检食监函〈2007〉第113号),明确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
4.2008年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蜂胶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08〉第275号)中进一步明确蜂胶属《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如需开发普通食品,应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5.2009年2月24日,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发函(〔2009〕154号),转请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质监总局办公厅、国家食品制剂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涉嫌存在违法问题的蜂胶产品,同时要求将查处结果上报卫生部监督局。该函以附件形式,同时转发了中国蜂产品协会上报卫生部的《关于当前蜂胶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
6.2009年3月24日国家质监总局发出国质检食监函(2009)127号《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就中国蜂产品协会上报给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给予的回复。复函明确,普通食品的 QS认证不包括蜂胶产品。再次强调,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这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表示,为防止食品生产企业将蜂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将组织修改相应的市场准入细则,逐一清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7.2009年8月6日卫生部批复上海市食品制剂品监督管理局,强调保健食品目前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如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蝙蝠蛾拟青霉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8.2009年8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 709号),致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制剂品监管局办公室,“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并请主管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9.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蜂胶产品应做为保健食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包括此类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清理,撤回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了修改,将有关蜂胶的内容一并删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制剂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制剂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制剂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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